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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/12/28 14:35:00
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是什么?
一般规定,各种防雷建筑物必须采取措施,防止直接雷击和雷电波侵入。
根据本规范第2.0.3条第4、5和6款的规定,雷电感应防护措施也应适用于I类防雷建筑物和II类防雷建筑物。
如果建筑物配备了防雷装置,如果防雷装置不能与建筑物内的其他设施和人员隔离,则应进行潜在的补偿连接。
一级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
一级防雷建筑物的直接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:
必须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(网),以使受保护的建筑物和突出屋顶的物体,如在避雷针保护区域内的机罩和通风管。架空防雷网的净尺寸不得超过5m×5m或6m×4m。
排气管、排气阀、排气管等喷嘴外的下列空间、排放的爆炸性危险气体、蒸汽或粉尘必须在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。如果没有管帽,则必须在管道开口上方有半径为5m的半球。避雷针和闪光灯之间的接触点应设置在上述空间之外。
对于排放爆炸性危险气体、蒸汽或粉尘的排气管、排气阀等,排气管和安全阀仅在排放物无法达到爆炸性浓度时排放爆炸性浓度。排气管和排气阀长时间点燃,排放后立即点燃并燃烧,并在发生事故时达到爆炸性,避雷器的保护区域只能在管帽处进行保护,如果没有管帽,则只能在管口处进行保护。
在独立避雷针的塔架、架空避雷针的末端和架空避雷网的每根柱上应至少设置一个下压头。对于金属塔和柱或焊接并结合到加固材料上的塔和柱,应将其用作下封头。
独立避雷针柱、架空避雷针(网络)及其接地装置与受保护建筑物及其相关管道、电缆和其他金属物体之间的距离(图3.2.1)应满足以下表达式的要求,但不得小于3m: